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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124号中对于进境修理物品的规定

2025-10-04 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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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4 15:04:14

海关总署令124号中对于进境修理物品的规定】为规范进口修理物品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进出口秩序,海关总署于200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该规定明确了进境修理物品的定义、适用范围、申报流程、监管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以下是对该规定的总结性说明,并通过表格形式进行清晰展示。

一、主要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企业或个人将货物运往境外进行维修后,再重新进口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交通工具等。

2. 定义与分类

进境修理物品是指原出口至境外进行修理、加工或检测后,重新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根据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修理用物料”和“修理后复进口物品”。

3. 申报要求

进口时需提供相关单证,如原出口报关单、修理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修理单位须具备合法资质,并向海关备案。

4. 监管方式

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实行备案管理,修理完成后需按实际修理情况办理进口手续,不得擅自转卖或改变用途。

5. 税收政策

对于经批准的修理物品,可按“修理后复进口”办理通关手续,部分情况下可享受税收减免或暂不征税政策。

6. 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修理物品或伪造单证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货物等。

二、关键信息对比表

项目 内容
法规名称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监管办法》
实施时间 2005年
适用对象 境内企业或个人,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修理后复进口者
定义 进境修理物品指原出口至境外进行修理、加工或检测后,重新进口的货物
分类 修理用物料、修理后复进口物品
申报材料 原出口报关单、修理合同、发票、运输单据、修理单位备案证明等
监管方式 备案管理,修理完成后按实际情形办理进口手续
税收政策 可申请暂不征税或享受减免政策(视情况而定)
禁止行为 擅自转卖、伪造单证、未按规定申报等
法律责任 罚款、没收货物、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结语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为规范进境修理物品的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助于提升海关监管效率,同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因违规行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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