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124号中对于进境修理物品的规定】为规范进口修理物品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进出口秩序,海关总署于200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该规定明确了进境修理物品的定义、适用范围、申报流程、监管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以下是对该规定的总结性说明,并通过表格形式进行清晰展示。
一、主要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企业或个人将货物运往境外进行维修后,再重新进口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交通工具等。
2. 定义与分类
进境修理物品是指原出口至境外进行修理、加工或检测后,重新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根据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修理用物料”和“修理后复进口物品”。
3. 申报要求
进口时需提供相关单证,如原出口报关单、修理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修理单位须具备合法资质,并向海关备案。
4. 监管方式
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实行备案管理,修理完成后需按实际修理情况办理进口手续,不得擅自转卖或改变用途。
5. 税收政策
对于经批准的修理物品,可按“修理后复进口”办理通关手续,部分情况下可享受税收减免或暂不征税政策。
6. 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修理物品或伪造单证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货物等。
二、关键信息对比表
项目 | 内容 |
法规名称 |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监管办法》 |
实施时间 | 2005年 |
适用对象 | 境内企业或个人,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修理后复进口者 |
定义 | 进境修理物品指原出口至境外进行修理、加工或检测后,重新进口的货物 |
分类 | 修理用物料、修理后复进口物品 |
申报材料 | 原出口报关单、修理合同、发票、运输单据、修理单位备案证明等 |
监管方式 | 备案管理,修理完成后按实际情形办理进口手续 |
税收政策 | 可申请暂不征税或享受减免政策(视情况而定) |
禁止行为 | 擅自转卖、伪造单证、未按规定申报等 |
法律责任 | 罚款、没收货物、追究刑事责任等 |
三、结语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为规范进境修理物品的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助于提升海关监管效率,同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因违规行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